为规范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合会所属分支机构,是联合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单位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联合会的代表机构是联合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可以称为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管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的规范全称,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得开展与联合会章程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据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设立银行账号,其财务由联合会财务部分统一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重大事项需经联合会理事会批准,日常协调、管理、服务工作由联合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向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举行的重要活动和会议,应提前至少1个月报秘书处批准。以联合会名义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印发文件的,应向联合会秘书长申请批准。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在联合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联合会的会员,收取的会费属于联合会所有,由联合会统一收取。联合会会员大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会费。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请示。请示中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规范的名称;
2、设立的必要性;
3、符合《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章程》的业务范围;
4、会员的组成。
(二)拟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处成员名单。
(三)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办公地址、电话、电子邮箱。
(五)其他有关材料。
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秘书处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负责审核所有申请材料,按公文审批程序批复。如果需要补充申报材料,秘书处会及时提出要求。秘书处在确认满足设立的条件后,按程序报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理事会审议。设立申请经批复同意,应尽快召开成立会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会议召开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提交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请将不被批准: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与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与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已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
(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身再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撤销。
分支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联合会将予以撤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规定和《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服从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管理,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非法集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资金的。
(四)设立后发现申请设立的申报材料造假的。
(五)擅自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连续两年没有开展业务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事处由主要负责人管理。办事处成员的产生须符合《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处在任期内如领导成员发生变动,可对办事处进行临时性调整。办事处调整要报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批准,并履行法定程序。对于长期精力顾及不到、不能实际发挥作用的负责人,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另行推选合适人选。
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实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处述职制度,根据述职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加强规范建设,做到有固定办公地址、固定办公人员、固定电话(含传真)、固定电子邮箱、固定办公设施(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网络等),切实加强人员、财务、业务、收费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和资产管理。
1.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规定。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重视财务会计工作,对本会的财务收支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将财务管理的相关内容报联合会备案。
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会计核算工作由联合会统一管理。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加强预算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时间上报预算,经批准后认真执行。不符合预算的支出一般不予报销。特殊重大事项,须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专项报告,经联合会批准后,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预算及资金额度内调剂解决。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明确审批权限,保证经济业务内容真实合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在联合会授权范围内收取会费,会费由联合会统一收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会费。联合会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会费90%的比例划拨给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用于业务发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规范管理和使用好会费,每年度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会费要严格执行联合会的会费收取标准。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境外机构和个人的捐赠,应符合《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事先得到联合会批准。
第五章 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拥有固定的地址和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公用房的环境、面貌,应有利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业形象的展示,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为会员单位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加强对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盗、防火工作,特别是对机密文件和财务资料要辟出专门区域,保证安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公用房要充分考虑到工作的长远性和稳定性,无特殊情况,不宜频繁更换。
第六章 考核与罚则
第十八条 联合会根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联合会将给予改组办事处、暂停运行直至撤销机构等处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直至责令撤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联合会报请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出租、出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的。
2.超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分支机构银行基本账户的。
7.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8.侵占、私分、挪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以上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联合会报请公安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筹备活动的;
2.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3.被撤销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继续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